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鼓励余热余压等形式的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推广余热发电等节能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
早在1996年,国务院即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明确鼓励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规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与之相配套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改委令第40号)也同时发布,明确将“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列入鼓励类项目。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第二十二章“发展循环经济”中明确指出要将钢铁和建筑材料等行业开展余热余压利用列为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
2008年5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将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玻璃熔窑余热发电技术列入其中。
2010年1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提出“计划用4年时间(2010~2013年),使日产量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010年11月,工信部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自产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