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的定义
二、锅炉的分类
代码 | 种类 | 类别 | 品种 |
1100 | 承压蒸汽锅炉 | ||
1200 | 承压热水锅炉 | ||
1300 | 有机热载体锅炉 | ||
1310 |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 ||
1320 |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
三、锅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方法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锅炉作业人员。2、抽查在岗人员作业证书,查看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聘用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盖章。 | |
作业人员证书项目 | 工业锅炉司炉(G1) |
电站锅炉司炉(G2) | |
锅炉水处理(G3) | |
检查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4.4.2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 8.2作业人员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
检查方法 |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1、抽查锅炉使用登记证,查看是否有办理使用登记。2、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使用登记标志是否置于显著位置。 | |
检查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 9.5.2 定期检验周期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1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1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1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1次水(耐)压试验; (4)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1年并且不得连续延期),并且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 9.5.3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 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9.5.4 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验, 然后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 |
检查方法 | 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
抽查锅炉液位计,查看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和正常液位的明显标志等。必要时可以现场观察锅炉操作人员冲洗水位表,检验汽、水连管是否通畅。 | |
检查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 5.3.2水位表的结构、装置 (1)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
检查方法 |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
抽查锅炉安全阀或者安全阀校验报告。查看被抽查的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
检查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 5.1.14安全阀校验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1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2)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 (3)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4)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 (5)控制式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开启性能检验; (6)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
检查方法 |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抽查压力表或压力表检定证书,查看压力表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压力表检定周期为半年。 | |
检查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 5.2.3压力表校验 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并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
检查方法 | 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
抽查锅炉水位计、压力表,对照锅炉参数,查看水位计、压力表的数值是否在参数允许的范围内。 | |
检查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 8.6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作业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
检查方法 |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
抽查锅炉运行记录,查看运行记录是否建立,有无交接班人员签字。 | |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检查方法 | 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
抽查锅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记录是否记录,有无具有水处理操作资质的人员签字,定期检验报告是否由检验机构出具。 | |
检查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 8.9锅炉水(介)质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保证水汽或者有机热载体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的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水处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正常运行; (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每班至少化验1次水汽质量,当水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处理至合格; (3)严格控制疏水、蒸汽冷凝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得回收进入锅炉。 注8-1: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的规定。 |
四、锅炉现场检查常见问题
来源:市监时参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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