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杭政函〔2014〕8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4—2017年)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统筹兼顾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美丽杭州”建设,重点加强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推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气数量逐年增加;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6%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城乡发展布局。
1.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城区建设发展规模,建立并落实与规划区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人均绿地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规划指标。强化六条生态带规划控制,加快“三副六组团”建设及优质公建资源配套,加快主城区—副城—组团间快速交通网络建设,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编制实施杭州市气候专项规划,推进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和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城乡空间格局。
2.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进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腾笼换鸟”,合理调整区、县(市)产业布局。
(二)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无燃煤区”建设。2015年年底前,在主城区全面完成“无燃煤区”建设的基础上,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以下简称7个区、县(市)]建成区基本建成“无燃煤区”;2017年年底前,将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加快清洁能源利用改造。2014年年底前,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完成印染导热油炉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导热油炉清洁能源改造、淘汰全市所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禁燃区、集中供热区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和燃重油锅炉。加大燃煤机组关停力度。2014年6月底前和年底前分别关停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1台燃煤机组;2015年6月底前和年底前分别关停萧山发电厂1台燃煤机组。
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工作。全市所有火电厂(含65蒸吨/小时以上热电厂)、水泥企业和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按规定时间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14年起,实施燃煤热电厂清洁化改造,逐步实现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排放标准。2015年年底前,全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并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2014年起,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耗煤新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2017年年底前,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以上。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2017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10万千瓦以下的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2015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3.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2015年年底前,实现区、县(市)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外输电比例提高到30%左右;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4%左右。2017年年底前,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4年开始,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出台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政策措施,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2017年年底前,主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7.5%,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力争削减10-20%。
2.推进“绿色运输”。大力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2014年年底前,主城区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出租车达到2000辆以上。全市每年完成10%左右的营运公交车清洁能源改造,主城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力争达到100%,7个区、县(市)达到50%以上。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全面加强高污染车辆管理。在主城区推行“绿色运输”,各区、县(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至重点镇和主要公路。加强对黄标车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建立完善市、区县(市)两级黄标车违法通行电子抓拍系统,进一步强化对黄标车违法通行的现场执法。2014年起,主城区实施国I汽油排放标准车辆限行。2015年年底前,全市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3.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起,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进一步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工作。
4.强化移动污染源的环保管理。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严格源头控制,严把车辆检测关,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对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新汽车尾气净化装置,更换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加大国Ⅲ排放标准的公交车加装颗粒物捕捉器的财政补助力度;2015年起,新购的公交车、出租车实施国V排放标准。加强船舶尾气污染治理,强化运输扬尘防治。
(四)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发布并执行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导向目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审批制度。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新建项目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2.加快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和重污染、高耗能企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加大对造纸、印染、化工、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和饮用水源地范围内污染企业的淘汰关停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关停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对应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提前1年完成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年底前,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要求,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并向社会公布落后产能淘汰目录。
3.加快大气污染源治理。对热电企业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加大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运行日常监管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热电企业脱硝工程;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脱硫设施安装任务。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启动11个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调查和治理工作,完成省下达的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年度治理任务。2015年年底前,完成《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和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工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削减18%;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11个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任务,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
控制装修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制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
4.加快发展生态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园区(开发区,下同)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2017年年底前,全市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全市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全面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年底前,完成对钢铁、水泥、化工、有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