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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附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有关能源企业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送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24日

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简称《大气十条》和《实施细则》),指导能源行业承担源头治理和清洁能源保障供应的责任,特制定《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限期完成”的原则,加快重点污染源治理,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着力保障清洁能源供应,推动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显著降低能源生产和使用对大气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近期目标: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天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达到7%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重点城市供应国V标准车

用汽、柴油。

中期目标: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天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9%以上,煤炭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全国范围内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逐步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和山东省接受外输电比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远期目标: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总量控制取得明显成效,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转变不断深入,以较低的能源增速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形成清洁、高效、多元的能源供应体系,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治理重点污染源

(三)加大火电、石化和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力度

任务:采用先进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实施在役机组综合升级改造;提高石化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催化裂化装置安装脱硫设施,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燃煤锅炉进行脱硫除尘改造,加强运行监管。

目标: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火电、石化企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措施:继续完善“上大压小”措施。重点做好东北、华北地区小火电淘汰工作,争取2014年关停200万千瓦。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所有燃煤电厂全部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现有燃煤机组进行除尘升级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所有石化企业催化裂化装置安装脱硫设施,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加强生产、储存和输送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锅炉现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火电、石化企业和燃煤锅炉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的火电机组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电网企业不得调度其发电。

2014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完成石化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基本完成天然气替代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在气源有保障的条件下,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基本完成炼化企业燃煤设施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范围内,除列入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的项目外,不再安排新的炼油项目。

(四)加强分散燃煤治理

任务:全面推进民用清洁燃煤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造,逐步减少京津冀地区民用散煤利用量。

目标: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清洁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措施:建设区域煤炭优质化配送中心。根据区域煤炭资源特点和煤炭用户对煤炭的质量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全密闭煤炭优质化加工和配送中心,通过选煤、配煤、型煤、低阶煤提质等先进的煤炭优质化加工技术,提高、优化煤炭质量,逐步形成分区域优质化清洁化供应煤炭产品的布局。

制定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加快制定优质散煤、低排放型煤等民用煤炭产品质量的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排放指标等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推行优质洁净、低排放煤炭产品的替代机制,全面取消劣质散煤的销售和使用。

强化煤炭产品质量监管。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标识,无标识的煤炭产品不能销售和使用。质量监督部门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达不到相关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

加强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环保监督。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全密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加快运煤列车及装卸设施的全封闭改造,减少运输过程中的原煤损耗和煤尘污染。在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严查劣质煤销售和使用,加强对煤炭加工、存储地环保设施的执法检查。建立煤炭管理信息系统,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实现动态监管。

推广先进民用炉具。制定先进民用炉具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对先进炉具消费者实行补贴,调动购买和使用先进炉具的积极性,提高民用燃煤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三、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五)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任务:适应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能需求的前提下,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推行“一挂双控”(与经济增长挂钩,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双控制)措施。做好能源统计与预测预警,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引导全社会科学用能。

目标: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保障体系和社会氛围基本形成,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的比例大幅提高,能源资源开发、转化和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措施:按照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各地区分解目标的落实工作,有序推进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能源统计普查,加快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能源消费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并及时调控各地区和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和用电量等指标。总结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适时启动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

2015年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10个地级市启动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工作,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

(六)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任务: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制定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压减无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分散或直接燃煤,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目标:到2017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净削减煤炭消费量分别为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和2000万吨。

措施:提高燃煤锅炉、窑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整治无污染物治理设施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窑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工程建设,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聚集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到2017年底,天津市燃煤机组装机容量控制在1400万千瓦以内,河北省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启动淘汰2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

四、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七)加大向重点区域送电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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