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燃煤电厂实行除尘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燃煤发电企业相关信息的函》(闽环防函〔2014〕162号)有关意见,现将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实行除尘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安装投运除尘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除尘电价,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含税),燃煤机组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对实行除尘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14〕191号)进行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管理。
三、以上通知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除尘电价的燃煤机组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27日
实行除尘电价的燃煤机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