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十一五”规划中提出未来五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节能降耗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是我国首次将节能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作为“十一五”开局的第一年。2006年的能耗目标是降低4%左右。但是,时至年中.我们的节能形势并不乐观:北京宣布今年将启用官厅水库以解北京的“水荒”;电监会权威人士称,我国全年电量短缺达600亿千瓦时;山东省生产一次性能源1.4亿吨标准煤,消耗2.3亿吨标准煤,由过去能源调出省变为调入省……
节约能源、降低能耗,’需要相应的法制保障。但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节约能源法》,已在许多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能管理的客观需求,亟待修改和完善。今年3月份启动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工作进度如何?从哪几个方面着手修改?与现行的节约能源法有什么不同?
节约能源法修改专题调研工作已基本结束
7月7日下午,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就节约能源法修改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他透露。节能法修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李命志说,有关修法工作的时间表大致如下:
今年3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节能法修订起草组在京成立,这意味着备受社会关注的节能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起草组除财经委组成人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外.还吸收了能源、财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为立法提供咨询。
之后,为对现行节能法进行评估.对如何补充修改提出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单位和专家着手进行修法的专题研究工作,目前已经基本结束。该研究涉及节能法调整范围;管理体制:财税激励政策、节能基金的建立;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节能标准、行业节能技术规范、能效标识制度和节能认证,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节能管理新机制的建立;政府机构节能;能源统计等12个方面的问题。
同时,修订组全体人员于今年五六月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节能法执法检查。检查组的足迹遍及10个省区。李命志说,执法检查本身也是立法调研。
根据起草组确定的工作方案,今年7月下旬,起草工作小组将拟订出草案大纲,并报送领导小组审议;10月中旬形成法律修订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11月下旬争取提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争取在今年底或2007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结合刚刚结束的节能法执法检查,李命志向记者介绍了节能法修改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他说,节能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总体讲还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特别是带动了方方面面的节能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很多法规外,20多个省区市还制定了节能的地方性法规。我国万元GDP能耗从1998年的1.56吨标准煤下降到了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其中节能法功不可没。。但是,这次执法检查给他的一个深刻印象是,节能法规定的不少制度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而法律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憾.亟须尽快修改。
李命志举例说,节能法规定,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要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但检查发现,很多地方的节能统计工作做得很差。“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确保单位訇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求各地掌握自己的基数,也就是在一个怎样的基础上降低20%。李命志说,由于统计工作的缺失,现在很多数据都不太可靠。
执法检查发现另一个问题是,法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不予验收。但目前只有少数地方执行了这一规定,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做。
李命志说,出现这些问题,一方面是人们的节能意识还有待加强,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员只注重多上项目,而忽视了节约能源;另一方面.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李命志表示,此次修法工作,将在总结节能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制度,为推进我国节能管理提供更加有效、更具时代性和前瞻性的法制保障。
现行节约能源法存在四方面问题
李命志认为,现行的节能法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和局限性:
在执行机构上,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相关机构开展服务工作没有予以规定。而如果没有一支基层的、有处罚权的执法队伍,再好的法律也很难落到实处。在调整范围上,偏重于工业节能对节能潜力巨大的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缺少具体规定,有的甚至没有涉及。在管理方式上.一些条款带有明显的计划管理特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节能管理方式的新变化,对一些市场导向的节能管理新机制未能加以推广,对运用财税、价格、金融、政府采购等调控手段以及利用经济规律激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缺乏具体规定。在制度设计上。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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