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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出台我国鼓励企业开展综合利用
    本报讯(记者刘晓星)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此《办法》的相关修订事宜,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新修订的《办法》通过对开展资源回收利用减免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来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据了解,如果企业掺加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国家将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对于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8年{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国家在收取增值税时本着即征即退的原则。而对于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国家将采取给予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减免方面,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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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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