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凸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形势下,产品价格市场化是大势所趋。我国自1993年确立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煤炭价格机制,至今仍然没有完善,对不同用户实行“计划”与“市场”两种价格,不仅影响整个国民经济价格体系的合理性,而且给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带来了负面影响。这种给予其他用户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这个基本原则,对煤炭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提高电力行业的竞争能力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煤炭企业损失惨重,发展后劲不足
据有关资料显示,以全国电煤价格为例,1997年平均为171元/吨,到2005年电煤价格上涨到207元,吨,每吨上涨36元,按其影响发电的燃料成本分析,每千瓦时仅上涨不到0.02元,而同期电价却由每千瓦时0.39元,上涨到每千瓦时0.515元,折合燃料煤价格上涨到250元/吨。36元/吨对250元/吨,行业利益竟是如此惊人的不对等。
煤炭企业为保重点电煤,牺牲企业利益,企业普遍缺乏资金积累,自身已丧失再生能力,甚至有相当数量的大型煤炭企业无力支付矿权评估费和转让金,发展更是无从谈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资金将全部由企业承担。煤炭企业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无法实现扩大再生产,无法提高科技含量和研发水平,企业发展乏力。
电力行业的不平等竞争,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重点电力企业的计划内煤炭价格和非重点电力企业的市场煤炭价格,形成了电力行业内的不平等竞争,对电力行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其主要表现在:1.重点电力企业的发展压力和动力不足,发展滞后。非重点电力企业由于从未享受电煤优惠政策,于是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参与竞争,发展势头强劲。如国投集团发电用煤价格比五大发电公司(重点电力企业)发电用煤价格高得多,2005年发电量837亿千瓦时,创造利润22.2亿元,每千瓦时电创造的利润比五大发电公司高出3倍以上。2.不利于其他形式的电力企业发展。重点电力企业受政策保护,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廉价发电燃料,20世纪80年代以来,火电比率上升至75%左右,火电装机一直居高不下,这对其他形式的发电(如水电、风电、核电)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还抑制了其他低能源消耗的电力企业的发展,这与我国政府倡导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也是背道而驰的。
电煤价格双轨制宣告结束,煤炭价格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是市场的必然选择。在市场面前,煤电企业顺应潮流,作出正确抉择,才能共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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