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公告
2005/03/24
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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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我委决定在2005-2007年期间,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主要内容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是相对于常规化石能源而言的另一类能源,是能源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资源及技术特点,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重点领域为:
(一)风力发电。开展1.5兆瓦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和1.2兆瓦直接驱动永磁式风电机组的产业化。包括1.5兆瓦变速恒频控制技术、叶片设计与制造技术、偏航系统、变速恒频电机、带循环冷却系统的齿轮箱设计与制造技术等;1.2兆瓦直接驱动永磁式风力发电机组总体设计技术、关键部件的设计与制造技术、大型直接驱动永磁式风电机组功率调节技术等。
(二)太阳能光伏发电。开展太阳能电池用硅锭/硅片以及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系统控制部件的产业化。
(三)太阳能供热和地源热泵供热(制冷)。开展新型太阳能热水器和地源热泵系统产业化。包括高可靠性新型真空管集热器、大面积中高温太阳能热水系统、全天候太阳能热水系统、高效地源热泵及其配套系统。
(四)高温气冷堆示范电站。开展高温气冷堆示范电站的设计研究,对关键设备(氦风机、压力壳等)和材料(堆芯石墨材料)进行研制产业化。
(五)氢能。开展氢燃料的制取、存储、专用燃料电池的产业化。包括新一代煤炭制取氢气技术、天然气制取氢气技术、高压氢气储存罐、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固定电站。
二、专项申报要求
在专项申报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重点推进有重大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的产业化进程,特别是技术比较成熟、应用广泛、市场前景广阔、对偏远地区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
(二)突出自主创新、综合集成与技术合作、技术引进相结合,加速发展我国特色、优势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国内需求旺盛、带动性强、具有较好基础的技术领域,形成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工程化系统集成能力的产业化基地。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交叉融合,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形成,建立有利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长远发展的内在机制。
(四)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鉴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特殊性,在强调项目的市场需求和技术水平的同时,还要求项目产品必须具备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专项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资金申请报告,每年申请截止日期为5月15日。请各地方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项目主持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新时期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有关企业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并将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在项目主持部门上报的基础上,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专此公告。
附: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相关联情况;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
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建设方案
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
环境污染防治、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五、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六、投资
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产品等);
7、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8、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信息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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