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05/19
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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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问题,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现对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氧化硫排放是造成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及酸雨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火电厂二氧化硫控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了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使我国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到2004年底,全国约有2000万千瓦装机的烟气脱硫设施投运或建成,约3000多万千瓦装机的烟气脱硫设施正在施工建设。预计在未来10年内,约有3亿千瓦装机的烟气脱硫装置投运和建设。
火电厂烟气脱硫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国家对烟气脱硫供、需双方的市场监管还未及时有效跟进,缺乏对烟气脱硫设施进行科学评价的指标和要求;建设规模急剧增长,但产业化发展相对滞后;虽然大部分设备可以国内制造,但关键设备仍需要进口;供方市场存在着脱硫技术的重复、盲目引进,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招标中无序、低价竞争,质量管理环节薄弱等问题;需方市场存在着工艺选择的盲目性,单纯地以低价位选取中标单位,重前期招标,轻建造管理;要求与机组“三同时”的脱硫设施,在实际中却不能与新建机组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投运后达不到设计指标、不能连续稳定运行等情况时有发生。为从根本上解决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必须加快推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工作,各地区及有关企业,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性,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
二、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保法规和工程建设法规为准绳,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创新机制、加强监管、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协调管理,推动我国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主要任务:通过三年的努力,建立健全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火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标准体系和主流工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后评估等技术标准、规范;主流烟气脱硫设备的本地化率达到95%以上,烟气脱硫设备的可用率达到95%以上;建立有效的中介服务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
三、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供方市场
从事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的总承包公司,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所具有的脱硫技术应是先进的、完整的、成熟的,具有合法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力和能力;具有相应的脱硫工程设计、工程承包的资格,并已取得良好业绩;具有履行该项工程承包所必须的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体系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齐全,有组织工程建设和现场施工管理的经验,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但没有业绩的总承包公司,在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其承包示范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协会对从事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和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考核,并将公布有关考核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不断完善烟气脱硫产业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脱硫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完善评标方法、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维护一个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烟气脱硫市场环境,防止恶性竞争。
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应遵循经济有效,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总原则,因地制宜选取最优工艺。对燃煤发电机组,在满足排放标准前提下,应按以下原则选择工艺技术:
(一)燃用含硫量大于1%煤(含1%)并且容量大于200MW(含200MW)的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应重点考虑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技术。
(二)燃用含硫量小于1%煤并且容量小于200MW的机组,或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以及在场地条件有限的现役电厂,在吸收剂来源和副产物处置条件充分落实的情况下,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可考虑采用干法、半干法或其它一次性投资较低的成熟技术。
(三)在200MW及以上机组采用干法、半干法或其它一次性投资较低的成熟技术,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供国内外已有相同或更大容量的烟气脱硫设施成功投运的实例。
(四)燃用含硫量小于1%煤的海滨电厂,在海水碱度满足工艺要求、海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可以考虑采用海水法脱硫工艺。
(五)在吸收剂来源以及副产物销售途径充分落实的前提下,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并有明确适用规模的或者能证明在国内外已有相同或更大容量的脱硫设施成功投运的,可以考虑采用其它脱硫工艺技术。
五、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后评估
后评估是针对已建成投产的脱硫工程进行评估,通过对所采用的烟气脱硫技术的先进性(效率、能耗、资源消耗、副产品可利用情况、二次污染情况)、整套装置的可靠性、投资的经济性、本地化率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对以后建设的烟气脱硫工程起到借鉴和指导。
一般脱硫工程的后评估,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后评估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后评估同时进行,主体工程不进行后评估的纳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中。对于有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专门的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工作:
(一)每个脱硫工程公司承接的不同工艺、不同等级机组的首个烟气脱硫工程,但对同类工艺技术,大机组上应用已通过评估的,小机组上的首个工程不再进行评估;
(二)每个脱硫工程公司承接的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4000毫克每立方标米以上的首个烟气脱硫工程;
(三)国家重点示范工程。
后评估的内容包括烟气脱硫设施技术性能的评估、烟气脱硫设施设计参数与实际参数的比较、烟气脱硫装置运行可靠性的评估、电厂与承包商合作情况的评价、电厂运行维护经验的评估以及烟气脱硫设施经济性能的评估。后评估要对烟气脱硫设施所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脱硫工程公司对该技术的掌握程度作出评价;要对烟气脱硫设施的设备,特别是采用国产设备的运行情况作出评价;要对烟气脱硫设施投产后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要对每个烟气脱硫设施的特殊事项进行说明。
电厂或脱硫工程公司应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半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行业协会或者与本脱硫工程没有发生过经济利益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脱硫工程进行后评估。评估机构接到后评估委托函后,应在1个月内派出后评估专家组,后评估工作应在签定后评估工作合同后半年内完成。
后评估专家组应由国内脱硫专业资深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国外专家;专家组应涵盖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方面。专家组成员中不能有脱硫工程公司的人员。专家组成员在后评估工作中应保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向他人泄漏后评估工作中所涉及的技术机密,且不得要求被评估方提供评估范围以外的资料或信息,否则将取消后评估专家资格。
后评估的费用列入脱硫工程概算并由申请单位承担。
后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考核脱硫工程公司业绩的依据,同时也是处罚脱硫成本已进电价而脱硫设施不能在规定脱硫率下稳定、长期运行的火电厂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制定专门的后评估办法。
六、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继续支持一批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本地化示范项目,尽快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硫工艺技术,提高烟气脱硫工艺技术与设备本地化率和装备水平。
继续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脱硫技术。对拥有发展潜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已完成50MW及以上机组试验工程的脱硫技术,国家将加以重点扶持,组织落实更大容量机组的示范工程或试验工程建设,并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继续推进脱硫专用设备本地化。对由于技术或加工制造能力原因致使目前尚不能本地化的脱硫专用设备,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协调、加快技术引进,扶持科研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商或脱硫工程公司联合开发,并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支持。对于目前国内可生产的脱硫专用设备,应积极推进制定相关制造标准,加强质量监督和性能检测,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公布合格设备制造商名单。
进一步开展烟气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建材、农林、电力等部门、科研院所对脱硫副产物,尤其是脱硫石膏,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各种利用途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实施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适时出台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强制性措施和相关的优惠政策。
研究制定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同步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装置以及与政府部门联网的政策和措施,加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转。
七、建立健全火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规范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研究制定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标准体系,对于主流的烟气脱硫工艺,制订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性能考核、验收、运行维护、检修和后评估等标准、规范,指导科研设计单位、脱硫工程公司和用户依照标准、规范开展相应的业务,保证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八、推动中介机构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烟气脱硫供应方和用户侧的行业管理、协作机制及技术交流机制;通过深化改革,使烟气脱硫领域的行业自律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九、加强协调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管理,制定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管理的政策、规划;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发布相关信息,定期公布鼓励发展的烟气脱硫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烟气脱硫产业化工作。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脱硫工程承包商、脱硫设备供应商和用户的质量意识、环保意识及责任心。各省、市、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及电力集团公司要加强本地区、本公司的烟气脱硫产业化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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