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继红副局长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处长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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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安排,我讲三件事:
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工作’
(一)立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主要由总局组织起草、落实、征求意见,但是需要各地参与。目前我们提出了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思路。完善这个体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法律法规这个层面的工作,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项,也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完善和修订,这次会上大家对条例修正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会后我们修改整理后与法制办进行协商上报。
二是关于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把安全技术规范作为一项独特的技术法规确定下来,他不同于国家标准,是具体的操作性文件,既有政策的规定,又有措施要求,还有工作方法,是我们依法行政的抓手,所以请各位处长们一定要关注,尤其是对征求意见稿要组织好提出意见。从去年以来,我们一共发了42项安全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但是只有一个省反馈意见超过了一半,全国平均反馈意见率只占到22.6%,各地很多好的想法、建议为什么不能够及时上报?原因在哪里?一定要认真分析,找一找原因。安全技术规范一旦发布执行了再进行修改,要经过很多程序,所以请各位处长们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
三是关于法规标准体系框架,总局将专门组织力量对安全法规体系进行完善,要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对安全技术规范的目录进行研究修改,充分征求各省的意见后,确定今后几年的立法计划和模式。
(二)执法工作
一是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监察工作包括了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这是同一项工作,而不是两项工作,这一概念,在总局40号文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已经予以明确。
二是要推行一个体制。就是坚持“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专职的行政执法机构为补充,检验检测机构为配合,法制监督机构为监督”的“四位一体”的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体制。40号文件确定“四位一体”的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体制的指导思想,就是为了避免执法方向的偏离,防止将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当做所谓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演变为单纯的创收渠道。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组织和把握方向的职能作用,既要体现综合执法的合力又要体现安全监察的特点要求,同时还体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深度融合。
三是要注意四个问题。1、程序要合法。凡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的,一定要给出改正期限,不能直接罚款。处罚要体现惩戒性,不能以罚代管,而应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主要目的,就是要以纠正为主,隐患消除了,目的就基本达到了。请同志们一定要注意程序上的合法,希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把握好这个方向。2、罚款要适度。目前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给予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宽,多项条文的罚款幅度是5万元至20万元。但是目前在实践中往往没有体现适度的原则,一些处罚决定不管轻重,不管具体情况,张口就是20万元。如锅炉设计文件,在鉴定报批的过程中用于制造的,而且设计文件变更范围较小,有的仅仅是煤种改变,三类烟煤改烧二类烟煤等情况,早于设计文件鉴定批准日期一、两天用于制造等,这种情况,是违法行为,应该处罚,但是处罚20万元,就不一定合适,虽然合法,但不合情、不合理、不适度。所以强调:要慎用自由裁量权。3、条件要可行。目前一些压力管件产品,如焊接管、阀门、法兰等的制造许可证还没有达到全国多数覆盖,焊接管与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转化还有进一步协调的问题,我们还没有完全实行许可证的全面发放,依据条例进行处罚目前不具备条件。今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局回答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查处问题的复函》已经明确了这一问题,处罚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问题提请大家注意。4、委托要慎重。监察网络的建立对于全面推行安全监察工作职能的到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一定不能够把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协管员来行使,这种委托在法律上不予支持,搞不好会出问题。目前已经委托给协管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要立即收回。
(三)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要向监察对象宣传,要求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主要是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宣传法规,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
二是向社会宣传,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三是向政府、向领导宣传,争取支持。条例第七条有明确描述,目的就是争取政府和有关方面领导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二、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工作
做好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工作的措施是构建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核心内容是建设好两个网络,即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一)组织网络建设
按照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及工作目标》(质检特函[2004]264号)提出的总体目标,首先是壮大自身的队伍,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的监察人员;其次提出可以考虑聘任安全监察协管员作为补充力量,即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和特种设备较多的大型企业,可聘任适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关于是否一定聘协管员的问题,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聘用协管员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不是一刀切,并没有强调每个地区都必须聘任协管员,如果认为自身的监察力量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也可以不聘,但是一定要做到监察到位,能够履行职责。
(二)信息化工作
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4]365号)要求,到今年6月底要基本完成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并能够与总局进行数据交换。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已经启动,除部分自主开发软件的省外,已有12个省安装了总局推荐的福建软件,其中10个省已开始运转。现有6个省已开始进行与国家数据库的数据上传工作,但目前仍有近10个省还未完成软件选定工作,部分自主开发软件的省还在调试,未实现软件全省运转。希望未能按文件要求按期完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要抓紧进行工作,有什么具体困难需要协助解决的,书面说明情况,具体与特种设备局检验处联系。会后特种设备局将逐省(自治区、直辖市)了解情况,落实数据上传工作。
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过渡期问题及监督检查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已于今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目前初步拟将实施过渡期确定为一年,’即从
第一,过渡期内暂不进行检验技术机构的级别核定工作,即A、B、C三级的分级与检验项目的核准不同步进行,同时,再次重申:检验机构的级别确定与检验项目、检验资格不挂钩。
第二,目前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内车辆的检验师暂未开展考核,水质检验师、水质检验员还未纳入原考核范围,因此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内车辆的检验师暂不做要求,水质检测工作可仍由具有水质检验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来承担。对申请检验换证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其高级检验师和高级无损检验人员数量虽然达不到要求、但已经提出考核申请的,可考虑情况先予受理,要求评审的时候应能够取得资格即可。
第三,气瓶检验机构的无损检验工作可由气瓶检验机构承担,也可以与具有无损检验资格的机构签定分包协议。
第四,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后必须提出换证核准的申请。对于由于编办、省局机关没有批准而不能启用新的机构名称的,可以暂以原有其中一个机构的名义提出申请。
年底我局将公布具备检验资格的及过期注销资格的检验机构名单。总局今年将有重点地抽查一些检验检测机构,各地也要加强对辖区内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按照要求将结果于11月底报我局。
上述工作请各地重视并予以落实。
谢谢大家!